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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常识
签订旅游合同碰上这7条 记得说“不”
发布人:烟台趣玩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6-06 点击:286次

中国网讯 “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 在签订旅游合同中,这样的合同格式条款您一定不会陌生,可这些条款其实都存在问题,您知道吗?

昨日,记者从吉林省工商局了解到,从即日起,吉林省工商局将开展对旅游等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那么具体重点整治的内容有哪些呢?16日,吉林省工商局就为此做了解读。

旅游者中途解除合同团费不应“一律不退”

关键句:“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解读:据吉林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 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款未考虑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未合理分配合 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飞机故障产生额外费用应分摊

关键句:“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

解读:在旅游合同中,这一规定一直存在。但其实 在旅行中出现这些问题,产生的额外费用应该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担。

据了解,交通延误一般认为不属于不可抗力。这一条款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也就扩大了旅游经营者的免责事由范围,加重了旅游者的负担,有违公平原则。对于战争、政变、罢工、自然 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可抗力事件,《旅游法》第67条规定,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 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本条款不符合《旅游法》风险分担的立法原意,违背公平原则,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造成财产损失应赔偿

关键句:“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解读:这样的合同格式条款正确吗?答案是否定的。

据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 安全的要求。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并在旅游者财 产安全遇到危险时给予及时救助。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 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也应对旅游者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公共交通原因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负有协助索赔的义务。因此,旅 行社对于旅游者的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单方免除其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地接社擅自改变行程 可向组团社要求赔偿

关键句:“地接社在与全体游客沟通确认后有权调整行程,由此而产生的行程之外费用由游客自理,组团社只负责退还行程中未发生之费用,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解读:对于这一合同格式条款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民法通则》,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旅游者与地接社协商一致、变更旅 游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应退还旅游者。

同时,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和责任,根据《旅游法》,归因于地接社的,旅游者既可要求地接社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向地接社追偿。

旅游开始前旅客享有任意转让权

关键句:“合同一经签订且付全款,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即为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如出现单男单女,旅行社尽量安排该游客与其他同性 别团友拼房;如不愿拼房或未能拼房,请补齐房差以享用单人房间。”

解读:据了解,根据《消法》、《旅游法》规定,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旅客享有旅游合同的任意转让权,旅游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旅游法》也赋予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单方解除合 同的权利,组团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即尚未购买的票不再购买,已经购买的票在扣除退票费后退还给旅游者。

另外,《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据此,非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旅游经营者不得单方变更合同价款。

此外,《旅游法》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 ,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由于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原因出现单男单女、导致居住标准高于原定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游经营者自行承担,而不得转嫁给居住单人房间的旅游者。

100%违约金收取过高有违公平

关键句:“游客因个人原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在出发前2~1天以内通知的,收取团费的100%的违约金。”

解读:省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说,本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可能过分高于因旅游者违约给旅游经 营者造成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

据介绍,《旅游法》赋予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组团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旅游行程结束前可能发生在旅游行程开始后,也可能发生在成行 之前。《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仅提前两天通知改期应赔偿旅游者损失

关键句:“此线路如不成团,旅行社将提前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任何赔偿。”

解读: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旅游法》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 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根据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无论是境内旅游还是出境旅游,旅行社仅提前两天通知改期、改线,都会损 害旅游者的信赖利益。除非旅游者同意改期、改线,否则,旅行社除全额退回团款外,还应依《旅游法》规定,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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